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30號上訴人 洪嘉鴻 被上訴人 呂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
107年6月29日所為107年度婚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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