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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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健智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 律師(兼第三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就業服務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9月26日所為107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第二審判決,關於陳健智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陳健智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健智所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2項之罪,係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上訴人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