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04號原告 倪有康 被告 葉承達
徐嫚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 律師複代理人 鄭書暐 律師被告 戴麗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 律師被告 李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擴張其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變更為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