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07號上訴人即被告芳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正芳人上訴人即被告芳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玉華 (原名: 蕭育芯 )人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0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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