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30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
107年6月29日所為107年度婚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家聲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及同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除於107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收受外,補費裁定並另於同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代繳裁判費之乙○○住所,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足憑,就寄存送達乙○○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於107年12月8日發生效力。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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