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35號聲請人家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相對人 劉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聲請人送達址「○○市○○區○○路○○○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區○○路○○○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