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ㄧ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應將「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五號」之記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五五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誤載為「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五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五五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