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九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五千二百六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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