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三一號原告甲○○原名: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結婚,被告為大陸人士,被告嗣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入境台灣與原告共同生活,詎被告來台一週後,屢接獲大陸親友電話催促其返家,被告終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離台,迄今未回,是被告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被告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三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王宥筌黃資榮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被告入出境資料。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藉口探視父親返回大陸後即拒絕回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被告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三件為証。復經證人即原告之子王宥筌到庭證述: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離家之後就不回來,被告說伊在大陸還有事情要處理,還說會回來過年,結果一去不回;原告對被告不錯等語。又另一證人即原告朋友黃資榮亦到庭具結證述:伊有聽原告說他娶了一個大陸新娘,後來原告告訴伊他的太太跑了,伊後來就都沒有看到被告等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此外,被告確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出境本國,未再入境,亦有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取之被告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查,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施秀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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