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二千九百三十元,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一萬零三百九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