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小字第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林煒潔
被   告  張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
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關於「誠意理債專案」是否係被告積欠本件信用卡債務之
清償協議?
㈡、雙方有無約定違反該專案之法律效果?倘被告違反該專案
之協議,原告是否得依原信用卡之約定條款行使權利?
㈢、請一併檢附該專案之全部書面資料?
三、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梁世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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