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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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015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依聲請狀暨其所附借據所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係宜烽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僅係一般保證人,上開借據並無排除一般保證人行使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約定,從而,債權人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難認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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