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私立泉僑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桃園縣私立泉僑高級中學董事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
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麗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