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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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秩字第一三一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高市警分三秩字第
O九四OOO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鳳美旅社二一二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與男子 侯文松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侯文松於警詢之證詞。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