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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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鳳小字第三二一號
原 告 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莉娟
附註:
本件管理費係自民國九十年七月起至九十三年九月止,共十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