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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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三八五八號
  上訴人 即 乙○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詩佩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參拾捌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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