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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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和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戴瑀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
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二
十六年鄂上字第四一號判例、九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三號、八十五年度臺抗字
第五五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其於
五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