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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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О八七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涂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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