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0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六О八七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涂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