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潓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98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1.被告有申請信用卡及收受信用卡使用之證據。
 2.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及歷次繳款明細,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
  期、金額及充抵明細,由何資料可計算出被告有積欠消費款
  本金104,925元,並說明利息6,173元、違約金1,200元之計
  算明細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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