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潓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98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1.被告有申請信用卡及收受信用卡使用之證據。
2.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及歷次繳款明細,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
期、金額及充抵明細,由何資料可計算出被告有積欠消費款
本金104,925元,並說明利息6,173元、違約金1,200元之計
算明細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