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3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康麗琴
康致富
黃智霖
康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如以下所示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表一:
┌─────────────┬─┬───┬──┐
│建物標示│地│面積│權利│
├──┬──┬─┬──┬──┤│(平方││
│縣市○鄉鎮○段○○段│建號│目│公尺)│範圍│
││市區│││││││
├──┼──┼─┼──┼──┼─┼───┼──┤
│新│八│中││1891││98.62│ 公同 │
│北│里│山│││││共有│
│市│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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