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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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潔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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