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沁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惟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6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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