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葉俊卿所聲請傳喚之證人 林怡君 於103年7月17日通緝到案,是針對被告葉俊卿所涉犯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