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