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同年五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三日),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