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戴森雄辯護人楊晶勻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