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玉清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