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戊○○、丁○○間因98年度訴字第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另上訴聲明第三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1,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紋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