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0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15號債務人丙○○
15號債務人乙○○
1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前就讀員 林農工 時,邀同債務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41,239元整。其中附表編號2、3係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1日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1年8月2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5年8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631%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7.131%。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丁○○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51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條款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808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633元│95年2月1日│7.7%│95年3月1日│├──┼────────────┼───────────┼───────────┼───────────┤│002│10,717元│95年2月1日│7.131%│95年3月1日│├──┼────────────┼───────────┼───────────┼───────────┤│003│10,162元│95年2月1日│7.02%│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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