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四六八九點八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坐落彰化縣○○鎮○○
○段○○○號、地目旱、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面積4,689.8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訴請判決分割如附圖1所示方案。
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系爭土地應分割如附圖
2所示方案,或由被告買受原告之應有部分;如依原告方案,被告只能通行北面之產業道路,對被告不利。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
示,並無依其使用目的或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契約,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院卷第7至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按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該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不在此限;上開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請、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割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經查:
㈠依前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系爭土地為地目旱、使用分區
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之耕地。又系爭土地原為被告乙○○、丁○○與訴外人 黃聰義黃金叁 分別共有。黃金叁死亡後,由訴外人戊○○繼承其應有部分,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嗣戊○○再將其應有部分贈與原告,於95年6月6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另黃聰義死亡後,由訴外人 黃朝 己繼承其應有部分,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嗣黃朝己再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被告丙○○,於95年4月2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有原告提出且為被告不爭之異動索引資料可稽(本院卷第47至49頁)。是系爭土地應得細分為4筆,且各筆縱未達0.25公頃,仍為法之所許。
㈡系爭土地為不規則土地,上有原告搭建之鐵皮屋與被告乙○
○搭建之鐵架造房屋、3層樓房、豬舍,餘為空地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測量員現場履勘、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現場略圖及96年4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足憑(本院卷第30至35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各自提出附圖1、2所示方案為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後認為,系爭土地現狀已如前述,附圖1皆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割,且已將前開樓房所在位置儘量分配與被告乙○○,尚無違反分割法則及共有物經濟效用之情形;而附圖2則將原告分得部分劃為甲、甲1兩處,此已違農業發展條例前開規定,自不足採。其次,依附圖1所示方案,被告雖僅能通行北面之產業道路,惟被告除附圖2以外,並未提出其他方案以供審酌,又系爭土地既得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即無將之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必要,被告請求向原告價購其應有部分,亦非可取。是附圖1較符合整體之利益均衡,堪值採用,爰判決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共有人│所有權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甲○○│7/16│├──┼───┼────────────────┤│2│乙○○│3/12│├──┼───┼────────────────┤│3│丙○○│1/16│├──┼───┼────────────────┤│4│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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