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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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244號
聲請人智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本件聲請人自承系爭支票遭竊取,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48
5號偵查中,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傳票在卷可參。則聲請人認系爭支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現既已尋獲,相關公示催告程序即應停止進行,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智河有限公司 王永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8月6日│243,750元│CF0000000││││福││││││├──┼─────────┼─────────┼───────────┼─────────┼────────┼──┤│002│智河有限公司王永│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96年8月5日│265,500元│CF0000000││││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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