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婚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婚字第七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住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李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