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一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許,搭乘友人 謝清勇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縣○○鄉○○○路○○號前停車,向外開啟左後方車門欲下車,理應注意左側有無其他車輛,且依當時之天候、路況,非其所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左後方有丙○○騎乘機車搭載 徐子學 同向行駛,貿然開啟車門,使丙○○閃避不及,撞擊車門後,彈飛至對向車道,摔落在 陳美惠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方引擎蓋上,受有血胸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有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