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素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