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李國榮
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依何法律關係聲請調解塗銷相對人趙*
*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可認為顯無
調解必要, 爰逕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