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志瑋
相 對 人 范姜懿庭
上列聲請人與范姜懿庭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
(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555號案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業經原告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
佐,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於民國103年至107年度之財
產所得資料經核閱後,聲請人於103年至105年所得資料之
給付總額均於40萬餘元,而106年僅剩10萬餘元,107年度
則無所得資料(見個資卷),而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
件中之系爭本票係於106年11月29日及107年8月11日所簽
,本院審酌聲請人於106年之給付總額僅10萬餘元,而上開
本票係於該年度將近年底時所簽,並非被告臨訟故意隱匿財
產進而聲請訴訟救助,而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案件之裁
判費經核為47,728元,足認聲請人目前無資力支出該筆訴訟
費用,其所提之資料已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