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1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240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
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