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吉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吉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30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0年10月6日起算,計至100年10月15日為10日,因100年10月15日係星期六,其上訴期間遞延至100年10月17日(星期一)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00年10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