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上訴人 鄞芳薰
14樓之1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上訴人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忠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