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573號上訴人帕米爾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嘉男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被上訴人優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良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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