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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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41號上訴人三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男 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 律師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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