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從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新致
相 對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合作協議書第7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況被告住所地設於高
雄市○○區○○○路○○○號9樓之1,亦非本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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