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謝婷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廖輝 即海寶城複合式碳烤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67,040元,並提撥6,2
6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共計173,304元),
上開項目均不具工資之性質,而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1/2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3,3
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