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事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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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70號
異 議 人 黃佳惠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政宇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10月4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9號裁
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9號裁定(下稱原處
分)僅以未查明相對人住所而駁回聲請,但異議人與相對人擔
任負責人之環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間確
有契約關係,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廢棄。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10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豐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為憑(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59號卷第49頁)
,依上開規定,本件專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異議人雖
陳報陳政宇送達處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
然該址為環球資產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並非陳政宇之住所,
不得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是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司事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