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柯易賢
       陳麗智
被   告  許銘洲
       許聖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
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內容,應更正為如後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禹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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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面積│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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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49平方公尺│1/20│
││5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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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區○○段二小段│81平方公尺│1/20│
││51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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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市○○區○○段二小段53│64.81平方公尺│1/2│
││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0000○
○○區○○路○○○巷○○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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