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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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家新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家新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相對人廖家新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5日將系爭
不動產之所有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廖佩
芳,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為保障聲請人
債權,相對人 廖佩芳 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0年5月25日經臺中
市雅潭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廖家新所有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
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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