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25號
原 告 黃耀溪
訴訟代理人 黃崇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皇仁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
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
一百二十倍計算為10,000元×120=1,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須補繳11,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