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陳永祺
被 告 謝富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