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吳金滿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邦彥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