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溫炳輝
溫炳圭 溫炳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炳煌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